注册商标去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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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去哪办理?

作者:上海长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2-28 08:41:54

注册商标价格:申请商品商标或服务上海商标注册,在同类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报10个以内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在《商标注册申请书》上填写,商标注册费用按类别按个数收取,每类每个商标费用:一般商标每件300元,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每件3000元,注册费用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负责收取。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另需交800——1000元的代理费用,一般代理费用视代理机构的服务水平而定。

注册商标时间:注册商标需要一年半左右的时间,你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后大概一个月时间就能拿到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这时候你就能打上TM的标志了,在这一年的时间里你就可以使用你的商标了,为什么只是一年呢,因为如果你没有进行过商标查询的话,就很有可能在一年后被商标局驳回,那样的话不仅浪费了金钱,还荒废了时间,所以不如在注册之前查询一下商标,能够放心的等到打上标志。

直接到商标大厅办理,应提交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或护照的复印件,经办人出示身份证或护照的原件,提交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和申请人的资格有效复印件,如注册商标是人物肖像,应附送经过公证的肖像权人同意作为商标注册的声明文件。

办理营业执照是每个新公司注册刻不容缓需要做的事项,以前营业执照办理过程可谓十分复杂繁琐,近年来随着政策的改革完善,办理流程已经简化了很多步骤,甚至手机微信就能直接办理工商登记注册,且只需30分钟就能方便的拿到电子版的营业执照。代办营业执照有路径吗?当然有!注册公司小编小编给大家讲诉。

工商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是指企业登记中申请、受理、核准、发照、公示等各环节均通过互联网及移动互联网进行电子数据交换实现登记的方式。采用工商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系统之后,企业可根据使用习惯,自主选择手机、电脑、银行、大厅四条路径办理工商登记。

“其中手机微信办照就非常便捷。”该工作人员说,企业只要关注“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微信公众号,再通过微信上传身份证照片,进行人脸识别,实现电子身份认证。自主填报设立资料,后台审核通过后,向手机发送微信版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的认可工作还在进一步协调当中。”该工作人员说,办理好的企业最好到政务大厅现场打印一份纸质营业执照。而电脑办照是在工商局的官网上填报企业登记申报材料,网上传递资料,审核结果网上反馈,网上发放电子营业执照。

同时,企业申报者可就近选择银行网点,自主选择登记注册方式。大厅办照。在办事大厅填报,工作人员一审一核,材料齐全、规范,营业执照立等可取。此系统具有全程辅导,智能比对,及时反馈,一次办结的特点,实现了实体政务大厅向“互联网政务”的功能延伸。工商局的工作人员说,工商登记注册时间将由原来的4个工作日缩短到经现场测试最快30分钟左右,企业不跑路就能办照已成为现实。

工商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系统充分发挥了“互联网政务服务”的优势,通过搭建“线上线下、虚实一体”的政务服务平台,在提高办事效率的同时也使登记注册更加便利化、更加人性化。注册公司小编提醒您工商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系统历时近2年才开发出来,通过手机微信办理执照是全国的首创之举,等系统运行成熟后就会向各个省进行推广,到时候在无锡各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就会更为方便了。

随着外贸企业的崛起,众多商家想把自己的产品销往全球。此时,每个企业都想拥有自己的品牌,国际上海商标注册就显得尤为重要,甚至迫不及待!那么,国际商标注册意义有哪些呢?国际商标注册意义非凡,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防止他人进行商标抢注;

2、降低维权、被诉等法律风险;

3、建立完善的品牌体助力全球化发展;

4、享国家相关优惠政策就单单第四点你就非注册国外商标不可,从13年起,国家为了中国有着更多的国际品牌,实行这注册海外商标可以领取政府资助金。不同地区的资助有所不同,如果您已经注册了国际商标,我们可以协助您领取政府资助金。每家企业一年内可以领取5000-50w不能。

上海精密科学仪器有限公司将被告上海精学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学公司)、成都科析仪器成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析公司)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诉称两被告将其在业内享有相当知名度的企业名称简称精科恶意注册为相同行业商标并予以使用,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诉请两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两被告辩称,科析公司系精科注册商标权利人,其对精科商标的使用依法受保护。相反,原告在其产品和包装上标注上海精科的行为构成对被告的商标侵权。

一审法院认为,在被告科析公司申请注册涉案商标前,上海精科和精科已作为原告企业名称的简称予以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实际具有商号作用,应视为原告的企业名称予以保护。被告科析公司将原告在先使用的企业名称简称精科注册为商标并予以使用,被告精学公司经被告科析公司许可在委托他人生产的产品上使用精科商标,上述行为均构成对原告企业名称权的侵犯,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企业名称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

两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二审法院指出,对于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简称,可以视为企业名称。他人在后擅自使用该知名企业简称,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产生混淆,应当适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关于企业名称保护的规定而予以法律保护。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侵权行为的判定。

肯定了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利冲突案件的法院主管权限,明确了司法裁判上企业名称概念的外延,并不意味着不正当竞争侵权成立。对涉案类似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纠纷的审理中,侵权行为的判定还应当在具体特定背景之下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各项要素。这些要素彼此关联,相互作用,有的案件涉及全部要素,而有的案件可能只涉及部分要素,在具体案件审理中应当通过各项要素的综合考量,识别不同要素的相应权重,在动态中把握和贯彻公平诚信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以下就部分事实要素简单予以介绍:

1、关于商业标识的知名程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企业名称的保护区别于一般民法保护,应当以知名为条件。国外以及台湾地区类似法律均以国内周知或者以相关大众所共知等限定受保护的企业名称。根据权威性的学理解释,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文虽未对此明确说明,但这是应有之义。鉴于商标地域范围的全国性,企业名称知名的程度不能局限在某个较小的区域,如果不是在全国范围内家喻户晓,至少应当在上海商标注册商品类别的相关行业内全国知名。

2、关于商业标识取得权利的时间先后。商标注册保护在先权利是处理权利冲突纠纷的一项重要原则,但是这项原则的适用并非绝对。商标和企业名称同为商业标识,前者在于区分商品来源,后者在于区分市场主体,两者的基本功能均在于指示来源,分别具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如果前后商业标识取得权利的时间间隔较短,就不能机械适用保护在先权利原则,而应当全面考察案件事实,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做出判断。

3、在后标识取得权利的意图。被告的主观意图比较难以直接证明,但是从被告企业筹办、设立的情况以及在后标识权利人对在先标识的认知事实等有助于间接做出判断。精科一案的证据就表明被告科析公司与原告精科公司同是一家科学仪器仪表产销企业,其早在2001年8月前即与原告精科公司存在经销关系,其应当知晓被上诉人在科学仪器仪表行业内简称上海精科、精科公司,但其仍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精科商标,这就表明了被告科析公司在注册精科商标时的主观意图。

最高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案件2010年年度报告中明确,将在先使用而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企业字号申请注册为商标并予以使用,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的,侵犯在先的企业字号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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