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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具备哪些优势
注册商标有两种方法。我们已经准备好材料,到商标局办理,或者委托代理办理。正式代理必须在商标局备案,商标局网站上可以找到。注册商标要等很长时间。虽然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在互联网上申请商标注册,即使是商标续展、转让、注销、变更等业务,也可以通过互联网申请,但对于企业来说,如果企业自行申请商标,仍然存在一些弊端。企业虽然自行申请注册商标,但可以节省注册商标的代理费,但专业性不足,导致无法达到代理的高专业水平。上海商标注册成功并取得商标证书前,由专业代理机构负责所有业务。因此,上海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具有很多优势:
优势一:商标注册通过率高本代理机构具有丰富的代理经验,可为您规避商标注册的诸多风险。注册商标预查询好的,通过率较高。
优势二:为您提供最全面的咨询服务代理机构不仅可以办理商标注册,还可以办理商标设计和知识产权相关业务。
优势三:节省申请时间,规避风险注册不仅仅是一个名字。申请注册前,必须认真进行商标查询,避免出现商标相似度等问题。通过商标注册合格率,正规机构经验丰富,熟悉商标注册流程和程序,节省了申请人个人申请的时间和精力,可以保证申请成功率。
优势四:代理机构能合理安排企业商标,省钱省力面对面申请,很多企业对相关事宜并不清楚。无论是申请类别还是类似商标,都有45类商标需要回避。对产品进行全面评估需要注册商标类别,以更好地保护产品不受他人侵犯。由于不清楚需要注册的类别,有很多事情没有全面注册,被别人抢先注册,而商标代理人可以帮助企业节约成本,注册免税。
一、检查资质和环境:一般来说,正规的商标代理机构需要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网站备案,可以到商标局网站查询商标代理机构的备案情况,确认是否完全符合要求;其次,你可以直接去代理公司实地考察一下,看看环境和规模怎么样。
二、比价听宣传:虽然大多数人会乐于购买质优价廉的商品,但盲目看重低价可能会面临商品质量不合格的问题。”“一个价格,一个商品”在服务业是一样的。因此,在寻找商标注册代理人时,还应注意商标代理人的服务收费标准;
三、服务整合:后期商标注册流程复杂,注册周期长,不是向商标局提交申请材料后就可以完成的工作。因此,一个好的商标注册机构除了熟悉商标注册流程外,还应该了解市场分析、数据分析、标识设计等,这样可以大大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
前一阵子,某公司注册“阿京腾百”,成功引起了阿里、京东、腾讯、百度的注意,这四大巨头正采取措施为自己维权,为自己注册商标是一件好的事情,但这种明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希望每个人都引以为戒。进行商标注册是企业打入市场的关键所在,在国内注册商标并不需要花费太多,况且,若是出现商标纠纷,你的合法注册商标还能助你一臂之力,在无形中能为你省下一大笔开支。所以,商标注册一定要趁早,在注册之前,很多人关心的一个问题就是:国内商标注册价格是怎么样的?
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5]2404号文件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5]2136号文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7]20号文件。一般来说,注册10个以内一个类别的商品,只需要收取300元的官费。这是建立在个人或者企业自行注册商标的基础上,也就是说个人或者企业自行去往商标局办理注册,只需要缴纳300元的官费,这是国内商标注册价格的官方版本。
通常情况下,如果没有具备相关的商标知识,自行注册商标的成功率较低,可以寻找专业的商标注册代理机构,代理机构会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一整套流程下来,注册完成一个商标大概需要1000—2000元左右,这是国内商标注册价格的代理版本。
虽然说自行注册商标看起来要比委托商标注册代理机构便宜好几倍,但是自行注册商标确实是需要花费很多的时间和精力,中间的很多环节都是需要具备商标注册的专业知识,如果中途出现被驳回,还要准备驳回复审;出现异议,还要准备异议答辩等等一系列的问题,到时候的花费或许就远远超出了预期。而委托专业的代理机构进行代理注册,完全不用担心专业性的问题,全权交由代理人去办,省时省力,并且代理机构拥有多年的注册经验,可以很大程度的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
按长远来看,国内商标注册价格并不算高,对于很多企业甚至个人来说,完全构不成负担。再者,这是一次长远划算的投资,等商标打进了市场,它的价值可就是不可估量的了。
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是商标局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章,对经过形式审查、决定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按其申请日期的先后,对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通过检索、分析、对比和必要的调查研究,审核其实质要件的合法性,以确定是否准予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的行政行为。实质审查是决定申请商标能否获得商标专用权的关键环节。
一、商标实质审查的法律依据 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要件,是指《商标法》以及其他有关规章在申请注册的商标的可注册性和与在先权利商标的关系等方面所规定的要求和条件。现行《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对这些要求和条件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商标法》第10-13、16、28、29条以及《实施条例》的第19条。
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对申请商标是否属于《商标法》第10-13、16条等条款关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的标志的审查(即所谓禁止性规定的审查或绝对条件的审查),另一方面是对申请商标是否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或者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审查(即所谓在先商标权的审查或相对条件的审查),适用《商标法》第28、29条及《实施条例》第19、21条的规定。
前文提到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关于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要件的具体条款就是商标实质审查的法律依据,具体内容是:
1、《商标法》第10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条规定的标志除了禁止使用外,当然还禁止作为商标注册:
2、《商标法》第11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该条规定禁止注册的标志不完全禁止使用,并且,通过使用产生显著性的,还可以予以注册;
3、《商标法》第12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该条是与新增加的三维标志(即立体商标)相应订立的三维标志实质审查的配套条款,属立体商标注册申请实质要件的特殊规定;
4、《商标法》第13条关于保护两种类型驰名商标的规定;
5、《商标法》第16条关于地埋标志 (即原产地名称)保护的规定;
6、《商标法》第28条关于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冲突的规定,该条体现了在确定商标权归属时注册在先的审查原则;
7、《商标法》第29条关于不同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或使用在先的商标的规定,该条体现了在特定条件下确定商标权归属时申请在先和使用在先的审查原则;
8、《实施条例》第19条关于不同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分别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同一天申请注册时如何处理的规定,该条是对《商标法》第29条的补充;
9、《实施条例》第21条关于部分驳回的规定。上述第1、2、3、5项的禁止性规定属于商标实质审查中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绝对理由,而4、6、7、8项的规定则属于驳回的相对理由,第9项则是取代原审查意见书程序的新的程序性规定,依该规定做出部分驳回决定时,既可以引用前述绝对理由,还可以引用相对理由,或者二者同时引用。
由于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在申请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方面与其他商标的注册申请相比存在一些特殊性,因此,根据《商标法》第3条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对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在注册和管理方面的有关事宜做了详细规定。这些规定也是对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注册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时应该遵循的法律依据。
可以说,商标实质审查工作中禁止性规定的审查就是商标审查人员对相关法律条文的理解与适用过程,在先商标权审查就是商标审查人员对指定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是否属于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判定过程,虽然实质审查过程是不可避免地存在审查人员的主观因素,但是审查人员的所有决定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也体现了依法行政的要求。
二、商标实质审查的结果 根据新《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商标法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有三种结果:1、在全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由商标局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 2、在全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或与他人的在先商标权利发生冲突,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3、在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而在其余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规定或与他人的先商标权利发生冲突,则商标局对在前一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同时对在其余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三、相关的法律概念 前面的三种审查结果涵盖了以下几个需要明确的法律概念: 1、初步审定。商标注册申请的初步审定,是指经过审查,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依法做出初步同意该商标注册的决定。因初步审定的商标未经正式核准注册,不属于注册商标,故而没有商标专用权。
2、商标公告。《商标公告》是商标局定期编印发行的官方出版物,其内容包括初步审定商标公告,注册商标公告,注册商标变更、续展、转让、撤消公告等等。初步审定商标的公告是指商标局将决定准予初步审定的商标注册申请的有关内容在《商标公告》上刊登并公之于众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他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公告的初步审定商标提出异议,以利于社会公众对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进行监督,也便于其他在先权利人维护其合法权益,从而避免和减少商标注册后可能发生的争议。 初步审定商标公告的内容包括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名义和地址、商标图样、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及其所属类别、申请日期、初步审定编号;属共同申请的,代表人名义和地址,及共同申请人的名义;有代理人的,代理人名义;属立体商标或颜色组合商标的,加注说明;放弃商标部分内容专用权的,关于放弃部分的声明;属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法的使用管理规则等。
3、商标注册申请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驳回(通常指全部驳回),是指经过实质审查,在全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或他人的在先商标权利发生冲突,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行政行为。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以发给《商标驳回通知书》的形式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其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理由及作为法律依据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应条款,并告知申请人,如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可以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复审决定。
4、商标注册申请的部分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部分驳回,是《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1条第1款规定的,它取代了原《商标法实施细则》第16条第2款关于在实质审查程序中实施《商标审查意见书》制度的规定。在实质审查程序中发给申请人《商标审查意见书》,只是商标局认为该商标注册申请的内容可以修正而给申请人提供的修正意见,申请人如按要求如期修正,商标局则对该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申请人未作修正、超过期限修正或者修正后仍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则驳回申请,发给申请人《商标驳回通知书》。
这就是说,商标局发给申请人《商标审查意见书》,只是实质审查的中间程序,而不是最终结果。现行的部分驳回程序,则是商标局实质审查的最终结果之一,商标局以发给申请人《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的形式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如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可以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复审决定。
依据部分驳回程序做出的审查结论,体现在商标局发给申请人的《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中,既包括应予驳回不予公告的内容,又包括可以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内容。至于对准予初步审定的内容何时公告,现行做法是:如果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就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局则将准予初步审定的内容及时公告:如果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决定还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商标局对该商标注册申请中可以初步审定的部分内容也暂不予以公告,而是等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决定或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后再决定公告初步审定的内容。
该内容可能仅仅是商标局部分驳回时保留下来的商品或服务,也可能涉及商标评审委员会生效的决定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予以初步审定的商品或服务。之所以如此规定,是考虑到至少在现行《商标法》没有增加关于商标注册申请可以分割成两个或多个申请的规定的情况下,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只能作为一个完整的商标权予以核准注册,只能发给申请人一份商标注册证,这就要求该商标注册申请中能够获准初步审定并公告的指定商品或服务应同时公告。
鉴于商标评审及诉讼终结往往费时较长,当商标注册申请被商标局部分驳回时,是否向商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应该权衡利弊,做出恰当选择。 《商标审查意见书》要求申请人按商标局的要求修正并及时回复商标局,《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则无此要求。不必回复正是部分驳回优于审查意见书的重要标志。它不仅简化了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保证了审查程序的公正,而且大大减少了因审查意见书往返延时、申请人自作主张的修改、审查员的失误等原因导致诸多问题的发生,从审查程序上确保了商标实质审查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并为申请人合理地获得商标权利奠定了基础。
5、不予公告。不予公告,是指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商标局实施的不予刊发《商标公告》的行为。如果是全部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所有内容都不予登载《商标公告》。如果是部分驳回,而且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未就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局被驳回的注册申请内容不予登载《商标公告》,而公告未被驳回的内容。部分驳回后申请人向商标评委员会申请复审的,如前文所述,商标局对该商标注册申请的全部内容暂时均不予公告,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或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后,再决定可以初步审定公告的内容,其余不能初步审定的部分则不予公告。
依据《商标法》施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矩,商标鉴定委员会有权审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商标贰言复审案件和商标撤消复审案件。
商标驳回复审案件:是指商标注册央求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央求、不予公告的抉择不服,依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矩向商标鉴定委员会央求复审,并由商标鉴定委员依法判定的案件。
商标贰言复审案件:是指商标注册央求人对商标局的商标贰言判定不服,依据商标法三十三条之规矩向商标鉴定委员会央求复审,并由商标鉴定委员会审理判定的案件。
商标撤消复审案件:是指商标注册央求人对商标局依照商标法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之规矩依职权主动撤消注册商标或对连续三年内不运用商标的撤消央求做出是不是撤消的抉择不服的,依据商标法四十九条之规矩可以向商标鉴定委员会央求复审,并由商标鉴定委员会审理判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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