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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区个人商标注册的可选方式
商标代理安排联谊会是商标代理行业的民间安排,是商标代理人自我管理、自我束缚、自求开展的群众团体。其主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政策,保护会员的正当权益,联合全国商标代理人推进中国商标工作的开展,与世界代理安排树立联系,向世界化、现代化挨近。为树立、完善、开展中国常识产权制度,为国家的经济建设服务。
我们一再跟客户强调上海商标注册需要做前期查询,而查询的商标申请资料仅限于商标局已经在数据库对外公开的部分,在申请日与商标局公开日之间存在一定数量查询不到的商标,因此查询本身客观存在一定的盲区。同时对于商标相近似判断存在模糊地带,换一个说法,同一商标由不同审查员来做相近似判断是存在不同判断结果的可能。
因此,我们给客户的查询意见仅供客户参考,换句话说,所有专业代理机构的查询意见都是给客户参考,不是绝对的,只是越是诚信的专业代理机构,其查询意见越有参考价值。如果有人告诉你这个商标一定行,那是不负责任的做法,当然,这并不代表这个商标将来一定不行,只是客观事实是所有商标注册均存在不确定性。举个例子,一家公司注册28个商标,查询之后,告诉客户根据查询结果通过率是高的,最终审查结果是27个通过,其中1个被驳回,驳回的理由是在该商标申请日之前有一个文字相同的商标注册申请,但在申请查询时该商标申请未公开,这样连复审的机会都没有。
理论上讲,28个商标通过27个,通过率是很高的,德力的专业应该是得到认可的,但是事实上客户仍是不满意,因为被驳回的那个商标是客户前期主推的商标,对客户影响较大。我们可以理解客户,更换商标给客户带来一定的不便与损失。我们也尝试看如何避免这种情况产生,一种好的服务体验是没有问题产生,而不是产生问题之后分清是谁的责任。
做为诚信的专业代理机构,确实是无法保证商标申请的通过率,因此我们提醒广大的客户要清楚地认识到没有100%的商标申请通过率,请客户特别针对商标申请中的情况,拟定好前期商标推广的策略,不成功带来的经济损失或影响,具体操作也可以与我们交流,我们乐意为客户提供这方面的专业意见给客户参考,实现我们服务的增值,也同时提升我们服务的客户体验。
在现实生活中,税收筹划风险主要是指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由于自身或者选择做税收筹划的机构对税务法律了解不够或者是由于未对企业自身风险识别到位而引发的后期税务风险问题。当前,对于广大企业来说,税收筹划是一把双刃剑。若筹划得当,则会使企业经济效益得到进一步提高,实现企业收益最大化。而如若筹划不当,则很容易为企业带来一系列风险。那么,企业税收筹划不当究竟容易面临哪些风险呢?接下来,本文将带领大家对此进行具体了解!一般来说,有关于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常见的风险因素,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税收筹划基础不稳。所谓税收筹划基础,是指企业的管理决策层和相关人员对于税收筹划的认识程度、企业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水平、企业涉税诚信等方面的基础条件。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如果企业经营者对于税收筹划不重视、不了解,或者是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账证不完整,抑或是企业会计信息失真,都会造成企业税收筹划基础不稳,进而为税收筹划开展埋下潜藏风险。
2、税收政策适时变化。当前,随着市场经济的变化发展以及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结构的调整,税收政策总是要适应经济环境做出相应改变。这也就是说,税收政策具有不定期或相对较短的时效性。而税收筹划方案的实施需要一个过程,若在税收筹划实施期间国家税收政策发生变化调整,就有可能使依据原税收政策设计的税收筹划方案由合法方案变为不合法方案,从而引发税收筹划风险。
3、税务行政执法不规范。税收筹划方案实施的合法性在现实生活中需要税务行政执法部门的确认。在确认期间,由于税法在纳税范围上都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以及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和其他因素的影响,客观上也会存在由于税务行政执法不规范而导致的风险,这样就会使企业合理的税收筹划行为演变为不合理偷、漏税行为,进而为企业招致相关处罚。
4、税收筹划目的不明确。事实上,税收筹划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只是税收筹划的阶段性目标,而实现纳税人的企业价值最大化才是它的最终目标。因此税收筹划要服务于企业财务管理目标,为实现企业战略管理目标服务。这也是就是说,如若企业对于税收筹划这一目的认识不清,那么将很可能做出错误决定,从而导致企业整体税收筹划的失败。以上为企业税收筹划容易面临的相关风险说明。因此,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期间,一定要注重加深对于税收筹划的正确认识,并采用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法,进而以确保做到对税收筹划风险的有效规避!
在我国,注册商标的取得采用的是先申请原则,如果当事人想对正在使用的商标申请获得专用权,应及时向商标局申请注册。谁先申请谁就有可能取得商标专用权;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两个公司申请近似商标用于相同产品上谁能注册成功?
首先,上海商标注册公司给大家讲一个案例:王某的甲电机厂的厂长,厂里生产的电风扇,一直使用“白鸽”牌,产品质量较好,销路顺畅,但该商标却没有注册。2013年4月20日,甲电机厂向国家商标局邮寄了申请文件申请注册“白鸽”商标,4月27日申请文件到达商标局,但是因为邮戳日期不清,无法看清具体发出信件的日期。另外附送的文件中,商标没有黑白墨稿,填写的商品种类和商品分类表中的分类不一致。商标局于2013年5月15日退回了该申请文件。
2013年5月10日,乙电机厂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申请注册“白鸥”牌商标,核定使用在电风扇上。经过初步认定,商标局公告了“白鸥”商标。王某公司在异议期内提出了异议,理由是甲电机厂的商标申请比乙电机厂的申请时间早,因此要求驳回乙电机厂的商标注册申请。就本案例中,天津商标注册公司认为:甲电机厂的申请日期应为2013年4月27日,但由于甲电机厂的申请手续不合格,其申请被商标局驳回,申请日期未予保留。
因此,甲电机厂只能在手续齐备后,再次申请。乙电机厂在甲电机厂未再次提出申请前,提出了注册申请,应当认定为先申请人。甲电机厂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商标行政管理机关不会支持王某的请求。至于乙电机厂能否取得“白鸥”商标注册,还需要进行实质审查,看该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是否违反《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是否与在先权利发生冲突。如果乙电机厂都符合上述条件,它有可能获得商标局的核准注册。
在我国,注册商标的取得采用的是先申请原则,如果当事人想对正在使用的商标申请获得专用权,应及时向商标局申请注册。谁先申请谁就有可能取得商标专用权;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关于商标注册申请日的确定,当事人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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