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上海商标注册的必备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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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上海商标注册的必备要点

作者:上海长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10-22 08:42:09

上海商标注册公司分享上海商标注册的必备要点具体有以下几点:   

(一)具备商标的法定构成要点   商标的法定构成要点是指法律规定可以作为商标使用或者注册的标志。   在一些国家 ,无法通过视觉感知的“气味”、“音响”、“声音”等也能够作为商标使用和商标注册,如微软的视窗开机乐曲。由于我国现行商标法并没有对这些加以规定,目前我国保护的是以具有可视性的标志构成的商标,即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及上述要点的组合。对不具有可视性的标志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 

(二)具备显着性   商标的显着性,又称可识别性或者显着特征 ,是指商标使用于商品或其包装以及服务上时产生的 、引起消费者注意并凭此与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相区别的效果。商标注册之时,必须要确定好显着性。一般认为,商标主要作用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的出处或者来源 ,表示使用同一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同样的质量。商标没有显着性,就无法产生这些作用,就没有存在价值。所以商标需为具有显着性特征的标志才能获得注册。   

商标的显着特征根据其产生方式分为两类: 

一,商标固有的显着特征; 

二,商标通过使用而获得的显着特征。商标固有的显着特征是指商标的构成要点本身使它与其他任何标志存在区别,不至于混淆。商标通过使用而获得的显着特征是指商标本身的构成要点不具有显着特征,但通过长期使用和凭借商品质量的优异而成为公众熟悉的商标后,能使人看见该商标就知道有关商品源于某一生产经营者 ,从而具有区别商品出处的功能,产生显着性。 

商标本身是否具显着性,这是确保商标注册能被快速审核通过的必备条件之一。企业若想在短时间内落实商标注册工作,这个前期工作要做好。与此同时,选择一家专业化较强的机构做代理商,不失为一条好的途径。 

首先,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其次,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再次,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还有,第十二条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最后,第十三条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1984年拟定的《专利法》在广泛学习外国经验、博采各国之长、严格实施我国现已加人的国际公约规则的责任的同时,还充沛考虑了我国详细国情的需求,具有起点高、有明显时代特征和适合中国国情的特色,详细表现为:

(1)在同一部法令中囊括了发明、有用新型、外观规划三种专利,而不是如同大多数国a家那样别离予以立法;

(2)选用单一的专利方法维护发明发明,而不是选用专利方法与发明证书方法相结合的混合方法维护发明发明;

(3)在先申请制和先发明制之间挑选了先申请制;在检查办法上对发明专利申请挑选了前期公布、申请检查制,对有用新型和外观规划专利申请挑选了初步检查制;在颁发专利权的办法上挑选了首先予以公告,经贰言程序后投予专利权的办法;

(4)对可以取得专利维护的技能领域实施了逐渐敞开的做法,规则对药品、用化学办法取得的物质、食品和调味品不颁发专利权;

(5)针对其时我国的详细国情,对专利权的归属作了“所有”和“持有”的区分,处理了专利制度如何与其时占主导地位的全民所有制体制协调一致的杰出难题;

(6)对专利权的维护实施司法途径和行政途径平行运作的双轨制,这在世界各国的专利制度中是非常少见的;

(7)全面表现了《巴黎公约》确立的国民待遇、优先权、专利独立三大准则,严格实施了该公约规则的责任;

(8)秉承了我国法令简明扼要的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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