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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标注册机构哪家好?
为什么这些企业都耳熟能详呢?因为他们本身的科研实力最终造就了他们的品牌。而也因为商标的作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也促进了这些企业的快速发展。如果您也想保护自己的品牌,那么上海商标注册机构哪家好?我们更专业的我司代理机构,是您的首选。
那么今天我们也科普一下上海商标注册申请的途径有哪些呢?
注册商标途径一,商标注册企业可以去北京,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进行商标申请,需要提供各类资料,资质,以及费用即可。
注册商标途径二,商标注册企业也可以委托专业的代理机构进行商标申请的。以上两种注册商标的途径,哪种注册商标的途径更方便呢?我们现在就为大家分析下,通过专业代理机构这样的途径申请商标的好处。商标注册申请是非常看重时效的,每个申请人在注册申请的时候,是需要争分夺秒的,注册商标最怕的就是耽搁。如果别人比您更早申请注册了,那么后来者就不能再注册了。并且相同或者相似都不可以,因此,选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可以争取更快的时间来提交申请,避免被其他人提前申请了。
商标注册申请的专业性非常强,平常没接触过申请人如果是自己提交申请,肯定是有麻烦的,但是,如果委托专业的代理机构去申请注册,那么注册申请工作将会变得简单许多,并且更加有专业保障。另外商标注册企业常年进行商标注册,各行各业都接触过,而且,在设计商标方面有自己独特的见解,设计水平高,而且,得到了大家的认可,因此,选择商标注册代理机构是非常明智的选择。
商标注册要多少钱注册一个商标要多少钱,今天小编就和大家一起来了解下。企业注册商标是保护品牌的有力手段,一般的,企业注册商标的费用需要多少钱呢?国家商标局商标注册收费的标准是怎样的呢?注册商标的费用需要多少钱?
国家规定:商标注册收费标准从2017年4月1日开始降低百分之五十,受理商标注册费300元(限定本类10个商品或服务项目);10个商品/服务项目以上(不含10个),每超过1个,另加收30元。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1500元,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1500元。商标是每一个企业的形象标志,要使企业的知名度与外在的形象得到大众的认可,除了其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态度外,企业的独一无二的有形标志——注册商标不可或缺。个人申请是否能省掉很多费用呢?
其实不然,除去注册商标只能去北京的地域限制,注册商标还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注册前的相似查询,注册中出现的各种情况,都需要有相当专业的知产知识和法律意识。耗费巨大的精力和时间亲自办理,远远不如委托一家专业的代理机构代为办理。同时,我们还能看到,商标注册成功后,还可能遇到变更、转让、续展等业务,选择一家专业的代理机构长期合作至关重要。如何选择商标代理机构?不能被过低的价格所迷惑,过低的代理费往往就是“黑代理机构”和“皮包公司”的代言人。当然也不是代理费越高就证明该代理机构越专业,不同代理机构的人力资源成本不同,代理费也会有些许偏差。
注册商标其他相关注意事项:
1.《商标受理通知书》由商标局直接以挂号信的形式邮寄,申请人可到商标局官方网站查询商标申请状态,及时与当地邮政部门联系,确保投递成功。2.缴费发票由商标局统一开具,本窗口收到后通知申请人领取。3.为了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建议申请人向本窗口申报商标注册材料前,到商标局官方网站自行查询,查询申请的商标是否与他人在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减少被驳回的机会。4.商标局收到申请书后将及时进行审查。商标注册申请手续齐备、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并缴纳费用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手续不齐备、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或者未缴纳费用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受理通知书仅表明商标局已收到申请人的商标申请,并不表明所申请商标已获准注册。5.申请人注册风险自担。经商标局审查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规费不予退还。核准注册的,不再收取其他费用。
商标权与专利权和版权保护创造性智力成果不同,商标是作为商业活动的标志而受法律保护的,因此,实际使用或者说真实的商业使用是商业标志获得法律保护的必要条件和正当理由。不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文字、图案等,无论设计多么精美,独创性多么高,都不应当给予商标法的保护,而只能作为作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因此,真实的商业使用在商标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商标的注册和保护都要考虑商业使用这个因素。TRIPS协议允许成员将实际使用作为注册的前提。我们认为,对注册申请人课以声明意图使用的义务,对于抑制抢注和盲目注册,从而提高商标注册申请的质量,减轻主管机关的审查压力,节约行政资源,促进社会和谐有重要的、显而易见的意义。鉴于我国商标领域的抢注和盲目注册情况严重,建议规定申请人在注册申请文件中须声明对申请注册之商标的使用意图。可能有人担心这会增加申请人的负担,不利于申请人通过预先注册实施商标战略。
这种担心是想当然。要求申请人在申请时声明使用意图不会增加申请人的负担,相反,可以提醒申请人根据需要申请注册,避免浪费。而且,我们不必像美国那样,将实际使用作为注册的条件,而仅仅要求申请人在申请时声明使用意图,这不会影响经营者实施商标战略。从法律的连续性来看,这项改革与现行商标法也没有冲突,它不过是对现行《商标法》第4条规定的进一步明确。
我国1982年《商标法》第4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注册。1993年和2001年修法时,该条均保持不变,仅根据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做了个别文字调整。该条规定完全可以解释为已经实际使用的商标才可以申请商标注册。退一步讲,将其解释为申请商标注册应当声明使用意图是无任何问题的。所以,无论从哪方面权衡,采用该项制度都是低成本、高效益而且不会增加经营者负担的改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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