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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上海商标注册价值的因素
什么决定了商标的价值?从几千元到数亿元为何有些商标价值高达上亿而有些商标价值只有数千元,影响上海商标注册价值的因素究竟有哪些?商标是否“完整”?如果商标成了商标从业人员口中的“残标”,商标价值也会大打折扣。什么是“残标”?残标也是成功注册的商标,受《商标法》保护。但是它在申请之初,选择商标类别中,商标适用的范围低于十个选项;或者被商标局驳回部分适用的范围,从而导致商标使用范围低于十个选项。
买残标显然不太划算,这大大缩小了将来生产产品的商标适用范围。多类别注册的商标价值更高商标分为45个类别,其中有很多类别都是相互关联的,称为相关类别。如果一个品牌在几个相关类别都注册了商标,就意味着该品牌在这一领域未来的发展前景可观,并降低了知识产权“阻碍”风险,价格也会相对单个类别的商标高一些。热门类别的商标价值更高同样的商标交易,在第22类和在第25类中的“命运”大不同。
22类是“绳、网、纤维原料”等类别,在日常生活中也不经常被人提及;25类是“服装、鞋、帽”,其热度远远超过前者。一般来说,第3类日化用品、第25类服装鞋帽、第29类食品、第30类方便食品、第33类酒类、第43类餐饮住宿、第35类广告销售商标都是“抢手货”。在交易中自然存在供不应求的局面,价格也会“商标以稀为贵”。
除此之外,若还有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相关申报资料或认定证书;商标产品获奖证书、企业荣誉证书等充满含金量的各种证书,在品牌溢价的作用下,商标交易的价格定会不菲。影响商标价值的因素,其实跟商标注册的要点很有关联。要想让商标具备比较好的价值,企业在注册商标时就应该注意这些。
当前,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商标的价值越来越受重视,我国注册申请量飞速增长,已连续15年位居世界第一。同时,商标注册成功的难度也越来越大。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下称“撤三”)开始越来越广泛的被当做清除商标注册障碍的武器来使用,“撤三”案件数量逐年增多。
在长期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审查员发现, 很多商标持有人存在有“重注册,轻使用”的倾向,他们甚至不知道“撤三”制度的存在。经常有人反映:“辛辛苦苦注册的商标还未使用就被他人提出了‘撤三’申请,自己注册的商标就像自己的孩子,不管用不用都是自己的财产,怎么可以被他人申请撤销?”
我国的商标制度是以注册为基础的,当事人 通过注册申请取得商标专用权。由于《商标法》 不要求申请商标注册时必须已投入实际使用,因而,商标注而不用的现象频繁存在,造成了商标闲置。更有投机分子大量抢注、囤积注册商标, 待价而沽,试图牟取暴利。众所周知,商标是一种有限的社会资源。商标持有人通过注册申请能够正当合法的使用注册商标,具有排他属性,属于私权的范畴。如果商标注而不用,就会占用社会资源,导致私权和公权之间的冲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注册商标长期搁置不用,该商标不仅不会发挥商标的功能和作用,而且会妨碍他人注册和使用,影响商标制度的良好运转。
因此,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该项规定显然是为了弥补商标注册制度的缺陷,实现私权和公权之间的平衡。商标只有投入使用才会产生价值,真正地具有“生命”。注册后没有投入使用的商标,既不能成为企业商誉的象征,也无法吸引消费者的眼球,白白浪费了有限的社会资源。因此,《商标法》对“撤三”制度进行规定,就是为了促进商标的实际使用,清理闲置商标,抑制“注册积极,使用怠惰”的商标囤积现象。注册商标的数量大幅提升,反映了公众对商标的价值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但对商标的认识不能仅仅停留在商标注册的层面,更要有合理使用和保护商标的自觉意识,明晰商标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商标只有在使用中才能实现基本的识别功能,为消费者选择商品或服务提供指引。
综上所述,注册申请被商标局核准后,商标持有人要尽快将注册商标投入使用,千万不要抱着“注册下来就是自己永久财产”的错误观念, 直到被他人提出撤三申请后才追悔莫及。“撤三”制度的存在并不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更好 地促进商标使用,盘活闲置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两者之间的关系用一句话概括:公司是商标的载体。要注册商标,必须有一个承运人(或仅所有者,持有人),并且公司为承运人;在公司(运营商)处,您可以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需要具有一定的资格,即公司或个体企业的营业执照。其中,单个企业可以以负责人的个人名义提出申请,而公司则可以申请商标权。
因此,当然必须有一家公司,然后是商标。您可以首先借用朋友公司的名称来申请商标,然后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改用自己的名字,但是您仍然需要拥有自己的企业实体才能拥有完全合法的商标权。
以下是公司注册和商标注册的详细介绍:
1.注册公司是您的经商身份。常见的是个体经营和有限责任公司。自雇公司是一家公司,个人承担无限责任。通常,个体经营企业适合某些低风险行业。有限责任公司是法律认可为“人”的另一种公司,因此称为法人。在法律上,它与自然人相同,公司的所有人称为法定代表人。因此,如果发生事故或管理不善,只要公司损失0资产,就可以宣布破产。作为法定代表人,您不必抵消您的私有财产。因此,从事加工和贸易的高风险行业是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大大降低了商人开展业务的风险,因此,自成立以来,极大地促进了业务发展。根据其他特征,可以有股份制公司,合资企业,独资企业和外国投资。
2.注册商标已放置在您的产品上,每个人都一眼知道它,例如耐克的复选标记。与财产权保护类似,您必须确保其他制鞋厂不能在其鞋上贴上与我的鞋相同的标记。因此,您需要注册。中国规定,商标只能归公司/个体经营者所有,自然人不能注册。
综上所述,公司是您在国外开展业务的身份,它是对您的保护。商标是公司拥有的资产。
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上看,应从过错与,无过错,两方面来分析,在适用过错归纳原则的场合,其构成必须同时具备行为的违法性:(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与过错四个要件。就基于无过错责任原则认定的侵权行为而言,由于不考虑为人是否有过错,因而过错不再是该类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违法性。造成损害事实的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质,行为人才负有赔偿责任。否则,既使有损害事实,也不能使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无论行为人实施的活动是否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利益还是其实施的活动对著作权的利益构成重大威胁,在将来必然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都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2、损害事实。它通常是指侵权人所实施的行为客观上给受害方带来了伤害。如果侵权人的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了损害且无法定的负责理由,则侵权人应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如果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而未对著作权人造成实际损害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呢?如某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非法大量复制其作品,但未分行,这是否属于侵犯版权行为?又如某出版者,未经作者许可擅自出版但支付给作者稿酬的。我认为这些都是侵权行为,因为他们未经作者许可又无法律许可,侵权人行使了本应由著作权人所控制的权利或妨碍了著作权人权利的行使。
3、因果关系。即是只有当侵权人所实施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时,侵权人才承担责任。如果加害人虽然侵权违法行为,但受害人的损害与此无关,就还不能令其承担赔偿责任。
4、主观过错。在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中,在适用过错责任的场合:主观上有过错的要承担责任。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心理状态。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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