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行申请上海商标注册简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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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行申请上海商标注册简单吗?

作者:上海长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10-02 08:44:19

企业可以自行申请上海商标注册吗?企业可以自行申请上海商标注册,随着商标受理窗口越来越多得设立,企业自行申请,越来越方便。不过为了申请成功率,一般情况下企业仍旧选择代理公司来申请。企业自行申请上海商标注册简单吗?现在申请流程越来越简便了,尤其是商标局在各地设立商标受理窗口后,更加便捷。

企业自行申请上海商标注册流程:商标资料准备;当地商标受理窗口申请;缴纳商标申请规费;商标局形式审查,如受理,下发受理通知书,如不受理,申请失败;商标局实质审查;如通过,发布商标公告,如不通过,申请失败;公告结束,颁发商标注册证。企业自行申请为什么简便了,还是不多?这是因为,商标申请存在较大不通过情况,自己申请,往往无法做到全面性、专业性。

因此,众多企业,会选择商标代理公司来办理。最大难点在于商标查询无法全面,查询商标是否有相同的或近似的,企业自己查询,往往无法全面,而代理公司经验丰富,相对靠谱。

如何判断你的商标是否近似?商标相似问题是业内公认的难点,对商标的判断不仅有般的原则和规则,也有很大程度上带有个人的主观意志。那么如何判断你的商标是否近似呢?如何判断你的商标是否近似商标近似的判断标准:近似商标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相关公众指与注册商标所标注的某类商品或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一般注意力指通常注意力,既不是特别认真,也不是疏忽大意。

2、比对整体和主要部分。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将两个商标进行整体比对,同时要将组合商标中的主要部分进行比对。两个商标总体不近似的组合商标,但其主要部分最具鲜明特色或相同或近似的程度很高,也应判定为近似。

3、隔离状态下分别比对。判断两个商标是否近似,不应将两个商标放在一起直接进行比对。直接比对,容易同中见异,其结果是不近似。而分别比对容易异中见同,能够准确判断出两个商标是否近似。

4、考察商标显著性强弱。显著性越强的商标,与被控侵权商标相比对更容易判定为近似。

5、考察商标知名度大小。商标的知名度越高,相关公众的范围越大,与消费者的联系也越紧密,与被控侵权商标相比对更容易判定为近似。       

现行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列举了七项商标侵权情形,是商标侵权判定中最核心的法律适用标准。相关法律规定还包括涉及不侵权抗辩的第五十九条、涉及侵权赔偿额的第六十三条、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情形的第六十四条等,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基本是围绕上述法律规定审理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不同案件中可能运用到相应法律规定、司法解释或意见等。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以致具有混淆可能性,这是商标侵权案件的焦点问题,包括相同商品或服务上的相同商标。

这里的“相同”除标识、商品或服务本身完全相同,还包括因细微差异但不影响认知的相同和尽管名称不同但实为同一种商品或服务的相同;相同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相同商标、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这里的“类似”指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销售渠道、服务方式等方面趋同,“近似”指标识在音、形、义方面的近似。

当然,除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同商品或服务上的相同商标情形属构成侵权外,对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及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是否构成侵权均需以是否具有混淆可能性作为最终判定标准,此时则需要权利人结合标识的近似、被控侵权标识使用的方式方法、被告是否具有攀附恶意等方面举证,后由法院或商标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裁决。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权利人需在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中的情形举证支持因侵权行为而应获得的赔偿数额,但多年实务证实侵权赔偿额的举证是“维权难”的难点之一。权利人需证明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上述情形均难以确定的,则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在三百万元以下酌情裁判。

实务中,在此权利人需尽量证明权利商标的使用时间、知名度、因侵权而造成的市场份额流失事实、侵权人因侵权行为在网络销售、销售额信息发布、所涉及行业商品或服务的利润构成等,此部分需要当事权利人的配合。当然,侵权赔偿数额中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在维权时的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等合理支出实则是先行垫付,在侵权判定成立时上述费用会由法院判令由被告偿付。这尽管不是“先投入再产出”的关系,但应成为权利人在自身合法权利受到损害时敢于维权的后盾,是法律赋予权利人进行合法维权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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