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标注册中商标转让与商标变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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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标注册中商标转让与商标变更的区别

作者:上海长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7-21 08:11:31

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企业不能没有上海商标注册、商标变更、商标转让等问题。我们经常听到很多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时抱怨商标审查机关审查时间太长。例如,如果要转让商标并提出商标变更申请,无疑只能收到不批准通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再次申请并走许多弯路。因此,今天我们要介绍商标转让与商标变更的区别。

1、 商标转让与商标变更的含义不同商标变更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名称、地址、代理人、收文人、指定商品等注册事项所作的变更。注册人名称的变更只是同一主体名称的变更,商标权根本没有转移。毕说,一个人的名字叫赵耳。后来,他觉得不好听。他到主管机关,改名叫赵思。虽然名字变了,但人们还是一样。但是,商标转让是不同的。商标转让是指权利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和一定的程序,通过签订转让合同,将其享有的注册商标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商标转让是商标权取得的形式之一。商标权是商标权在不同主体之间的转移。有一个合法的权利划分时间。商标受让人自商标转让核准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商标转让与商标变更最明显的区别在于:商标转让的权利主体是两人,因此,企业在办理商标变更或商标转让时,必须明确是一个主体还是两个主体。

2、 商标变更和商标转让的不同程序商标变更由商标注册人提出。商标局收到申请材料后,也会向商标注册人发出受理通知书。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款的规定,商标注册人的姓名、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商标局提出变更申请。商标注册人名称变更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注册主管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商标法第42条款规定,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共同向商标局申请。

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由此可见,商标转让申请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提出,商标局出具的受理通知书也同时发给转让人和受让人。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同时变更其全部注册商标;未变更的,商标局应当通知注册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应当转让在同类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因此,要改变商标名称,必须改变商标注册人名下的所有注册商标,否则会导致商标名称的混淆;商标转让要求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类似商标,或者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类似商标类似的货物必须一起转让。

由此可见,需要一并转让的商标可以是全部商标或部分商标,其范围应小于或等于商标变更。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款的规定,因转让以外的继承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的,接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一方,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件向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手续。作为商标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由于不同的原因,在申请材料上存在一定的差异。除商标转让申请所需的申请书和营业执照外,还应当提供证明转让人有权继承商标权的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件。常见的商标转让情况包括:注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应当复制经营个体工商户的商标权。

营业执照被吊销后,申请人应当提供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文件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国有企业改制,应当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改制文件。集体企业改制,应当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明确商标权的归属。并提供工商登记机关的有关登记证件。清算期间,企业清算组的职权之一是清算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商标权作为公司的无形资产,也应当由清算组处理。转让申请材料应当提供清算组批准的转让文件,清算组应当加盖申请转让人印章。

商标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进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声誉,保护消费者、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法将第三次修订完善。长期以来,商标注册申请程序复杂,周期长。新《商标法》将对市的商标注册程序、申请周期等进行有利的调整《商标法》第三次修正案有望从以下五个方面进一步便利商标申请人的注册:增加可注册商标的要素。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商标的形式不断创新,从传统的平面文字和图形商标,到立体和彩色商标,甚至出现了声音、气味和动态商标。我国《商标法》第二次修订也增加了立体商标的新内容。此次商标法的修订,有望使语音、单色等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并得到法律保护。明确“一标多类”的适用模式。根据现行商标法,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商品类别上申请同一商标注册的,应当按照商品分类表分别申请注册。

修订后的《商标法》预计将允许申请人在一次多类商品的申请中申请同一商标的注册。增加审查意见制度。目前,商标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即使有轻微瑕疵也可能被驳回,必须重新提出申请。修订后的《商标法》有望允许申请者以审查意见的形式修改文件缺陷,避免多次申请。完善商标注册异议制度。根据现行商标法,任何人对初步核准的商标,可以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方可核准注册。修改后的《商标法》有望进一步限制异议的主体和理由,即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从而解决异议程序滥用的问题。

不能忽视的优先权。商标注册申请人申请在外国注册商标之日起六个月内,为同一商品在中国申请同一商标注册的,他可以根据外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两国缔结的国际条约或者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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