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标注册公告期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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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标注册公告期的异议

作者:上海长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5-15 08:53:05

上海商标注册公告期的异议是对抢注商标的一种有效的遏制手段。

一、商标异议审查原则与裁定的标准商标异议是商标注册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其审查原则与商标申请的审查原则基本一样,但是,由于商标异议在整个注册过程中毕竟是个特殊程序,所以在审查结果上有一定的特殊性。目前,在商标申请的实质审查中,对商标部分构成近似或商品部分构成类似的可以通过发意见书来进行修正,但是在商标异议审查裁定中,对商标和商品都不能进行修改,裁定异议成立的,则该商标不予注册;裁定异议不成立,则该商标予以注册。

二、商标异议的理由商标异议从程序上是商标局依照《商标法》作出的审查结束后,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的程序。那么商标异议意见的陈述也应以《商标法》为依据,这是最基本的要点。在此基础上,商标异议的理由可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商标近似的比较。商标异议中最常见的就是对两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提出意见,按照商标审查标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无论是文字部分还是图形部分,只要其中一部分构成近似,就可判定为近似商标。比较商标的近似主要看两商标的读音、形状、含义等方面。

读音构成近似的:如黄冠与皇冠、美而美与美尔美,黄与皇、而和尔都是音同字不同,说明的是同-事物,没有显著区别,构成近似商标;义美和YIMEI分别是汉字和拼音构成的商标,汉字商标义美在先注册,拼音商标YIMEI在后注册。根据商标审查原则,如果汉字商标已注册或申请在先,那么在后申请的该汉字的拼音商标,与在先的汉字商标属于同音商标,构成近似,不能予以商标注册。

据此,拼音商标YIMEI与汉字商标义美构成近似,不能予以注册。字型构成近似的:如五彩和玉彩、战斗和战计、露飞和霞飞、娃哈哈和姓啥啥。这些商标虽然在读音上不相同,但字型十分相象,消费者从直观上很难将两商标分清,因此判为近似。含义构成近似的:如花和FLOWER、东湖和EASTLAKE。这些商标文字上虽然分别是英文和中文,但其含义完全相同,所表述的事物是相同的,属于近似商标。另外好家庭和家庭,也属于近似商标。

任何国家的商标法,都不仅针对商品流通领域进行调整,也针对商品生产领域进行调整。商标权人不仅有权许可他人销售商标商品,更有权许可他人生产商标商品。许可他人生产商标商品的权利,是商标注册的商标权人的基本权利,是许可收入的主要来源。任何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均不得在相同、类似商品的生产过程中,使用注册商标,即使是为他人加工生产。

去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中,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过单纯生产领域中商标犯罪的刑事案例:被告人麦健兴未经ZIPPO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其经营的中山市东凤镇卡路金属制品厂加工ZIPPO打火机外壳等配件,并委托中山市小榄镇利良五金加工店在上述打火机配件上用激光印制ZIPPO等图文标识,后在其租赁的出租屋内将配件组装成成品并进行包装和存储。最终麦健兴被判决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这类案件明确说明,在我国,只要是未经商标权利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即使没有销售,只单纯生产,也构成商标侵权违法行为甚至犯罪行为,而不需要销售行为、出口行为的配合。三.在在商品上使用不是商标法的保护范围我国商标法第52条第1项规定禁止在相同、类似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仅是规定注册商标保护的商品范围,即商标保护仅限于相同、类似商品,不涉及不相同、不类似商品。

实际上,这是在划定侵权商品的类别,而不是规定商标法适用的范围。我国商标法第52条主文的规定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这里的规定才是商标法适用的范围,即无论是生产、销售、仓储、运输、邮寄、代理进出口、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均构成商标侵权。

因此,将对侵权商品类别的技术性规定上升为商标法适用范围的规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四.加工承揽至少构成帮助侵权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2款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以上是我国有关商标帮助侵权、帮助犯罪,构成共同侵权、共同犯罪的有关规定。其中涉及多种商业行为,均可以产生有关合同,如以合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以合同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代理进出口等。这些合同的共同特点是,均与商标商品的生产无关;均可以说仅是为生产产品而不是为商品,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代理进出口等服务;合同中提供劳务的一方均没有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但是仍然可以构成共同侵权、共同犯罪。

原因是在主观上,有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侵权的主观过错;在客观上,有提供帮助的实际行为。而这两点,在OEM合同中,同样存在。与保管、仓储、运输合同相比,加工承揽合同在提供劳务方面是相同的,劳务提供者都不是商标权人,但是只要知道或应当知道仓储、运输、保管、邮寄的是商标侵权产品,都构成帮助侵权、共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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